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24民初1823号
原告:贵州上关镇焕墙砂石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彬,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关岭自治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4MA6DP61WOL。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辞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元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实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33号1栋7层70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MA6292ND7N。
原告贵州上关镇焕墙砂石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元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贵州上关镇焕墙砂石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上关镇焕墙砂石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4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贵州上关镇焕墙砂石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