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执39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1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执行人:四川诚兴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
法定代表人:郑淑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劳人仲案(2019)144号仲裁裁决,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四川诚兴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标的99908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1399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四川诚兴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洋
审判员 何金伟
审判员 程 敏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柯良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