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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德盛嘉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惠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恢32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德盛嘉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惠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省**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陕西德盛嘉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惠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2007)陕证执字第3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德盛嘉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5563.8922万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已以(2021)陕0103执恢12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陕西德盛嘉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陕西惠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西安市西五路100号“***A座”房地产28年经营使用权,因案外人西安惠源锦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异议而撤回拍卖,该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陕西惠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西安惠源锦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568.75万元,本院已执行到位并发放申请执行人陕西德盛嘉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信息、执行等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已受偿568.75万元,尚未受偿金额为4995.1422万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