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恢320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德盛嘉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惠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省**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陕西德盛嘉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惠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2007)陕证执字第3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德盛嘉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5563.8922万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已以(2021)陕0103执恢12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陕西德盛嘉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具体数额以冻结、划拨通知书为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