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03执2026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北大街139号。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陕西惠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后宰门2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省建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申港镇申圩路。
法定代表人:费学军。
关于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与陕西惠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建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2007)陕证执字第3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申请强制执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陕西惠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13853.7万元。经三次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对上述流拍财产申请执行人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限定期限内未作出接收的意思表示,被执行人陕西惠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江苏省建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企业停产歇业,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陕西惠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建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房产、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二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江苏省建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已被吊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曹坤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