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省建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忠诚石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曾国明与江苏省建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忠诚石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15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碑民三初字第472号
原告曾国明。
委托代理人吴精良。
被告江苏省建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福建省南安忠诚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省新镇油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尤水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国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国明与被告江苏省建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南安忠诚石业有限公司加工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国明于200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国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国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3元,由原告曾国明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旭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何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