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碑民三初字第733号
原告福建省南安忠诚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省新镇油园工业区,现住西安市莲湖区西桃源村5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尤水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精良。
被告江苏省建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南安忠诚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南安忠诚石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南安忠诚石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南安忠诚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7元,由原告福建省南安忠诚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旭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何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