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碑民三初字第17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建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本市东关南街曹家巷小区5号楼。
负责人***,经理。
被告江苏省建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申港镇镇澄路2001号。
法定代表人费学军,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江苏省建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江苏省建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江苏省建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第一被告住所地在我院辖区,该租赁合同的租赁物使用地在中铁一局工地,亦属我院辖区,我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江苏省建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建刚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何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