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省建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江苏省建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碑民三初字第17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建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本市含光北路177号含光大厦505室。
负责人***。
被告江苏省建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申港镇镇澄路20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省建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江苏省建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省建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省建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杨建刚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何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