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众志成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四川省众志成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民辖31号

原告:***,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告:**中,男,195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被告:四川省众志成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二段118号1栋15楼1503号。

法定代表人:冯艳贵。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

原告***与被告**中、四川省众志成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诉称,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包长虹“双创”智能制造工业园项目后,将部分项目分包给被告四川省众志成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后者又将其中一部分内容二次分包给被告**中,原告在**中处负责木工工作。2019年11月12日下午,原告在工作时,从约5米高处摔倒受伤,被送到医院治疗。2020年5月5日原告的伤残被鉴定为9级。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赔偿问题未果后,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9292.72元。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中系该院在职干警杨义名父亲,为确保案件公正审理,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现报请本院指定其他法院予以审理。

本院认为,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不能审理本案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庆 金

审 判 员 周  雯

审 判 员 龚 绍 坤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英 洪

书 记 员 熊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