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民辖31号
原告:***,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告:**中,男,195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被告:四川省众志成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二段118号1栋15楼1503号。
法定代表人:冯艳贵。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
原告***与被告**中、四川省众志成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诉称,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包长虹“双创”智能制造工业园项目后,将部分项目分包给被告四川省众志成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后者又将其中一部分内容二次分包给被告**中,原告在**中处负责木工工作。2019年11月12日下午,原告在工作时,从约5米高处摔倒受伤,被送到医院治疗。2020年5月5日原告的伤残被鉴定为9级。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赔偿问题未果后,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9292.72元。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中系该院在职干警杨义名父亲,为确保案件公正审理,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现报请本院指定其他法院予以审理。
本院认为,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不能审理本案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庆 金
审 判 员 周 雯
审 判 员 龚 绍 坤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英 洪
书 记 员 熊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