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浩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攀枝花市浩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3民初2058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厚明,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一段390号1栋1-3层。

负责人:张国斌,职务不详。

被告:攀枝花市浩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99号附190号。

法定代表人:曾建新,职务不详。

第三人:冯清元,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华,江油市衡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攀枝花市浩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冯清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2021年6月29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云书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春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