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3民初2058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厚明,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一段390号1栋1-3层。
负责人:张国斌,职务不详。
被告:攀枝花市浩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99号附190号。
法定代表人:曾建新,职务不详。
第三人:冯清元,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华,江油市衡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攀枝花市浩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冯清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2021年6月29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云书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春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