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山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安徽福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山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81民初237号
原告:安徽福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界牌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67892948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山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589683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福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山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