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执803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云程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6341591211,住所地滁州市琅琊东路******。
法定代表人:黄勇。
被执行人:扬州市山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58968314B,住所,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div>
法定代表人:赵学松。
本院在执行滁州市云程商贸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山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扬州市山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685668.5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国雷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尹林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