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02执25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云程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6341591211,住所地滁州市琅琊东路******。
法定代表人:黄勇。
被执行人:扬州市山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58968314B,住所,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div>
法定代表人:赵学松。
本院在执行××云××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山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102执25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国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尹林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