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13188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7年2月16日出生,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小丽,江苏漫修(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山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赵学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扬州市山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扬州市山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扬州市山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25元,保全费4270元,合计9595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朱静媛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