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明月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与灵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灵璧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323民初1841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彩瑕,安徽徽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环城西路西50米。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告:灵璧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宿泗路与环城西路交叉口东150米。
负责人:**,该中心主任。
被告:江苏明月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2900167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灵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灵璧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苏明月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张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