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明月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江苏明月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3民辖终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明月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2900167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原审被告:灵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环城西路西50米。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审被告:灵璧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宿泗路与环城西路交叉口东150米。
负责人:**,该中心主任。
上诉人江苏明月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灵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灵璧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3民初18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明月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苏明月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明月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尤昊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