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21民初535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恪勤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
被告:攀枝花吉众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攀莲镇城中街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1MA68TJX80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
原告***诉被告攀枝花吉众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1日以攀枝花吉众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劳务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个人,***在该工地受伤,依法应认定工伤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8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