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吉众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攀枝花吉众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21民初1093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现住四川省米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律恪勤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攀枝花吉众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攀莲镇城中街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1MA68TJX80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男,199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 第三人:***,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 第三人:**,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原告***与被告攀枝花吉众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受理。2022年6月17日,原告***以直接申请工伤认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唐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