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0213执90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鸿兴达建筑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368号东南山木材市场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CDD6H7A。
法定代表人:曾金添,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龙跃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太平镇建新南路300号龙溪谷C5栋1号楼1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鸿兴达建筑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龙跃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13民初11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2020)鲁0213民初1114号民事调解书规定的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吕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