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213执90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鸿兴达建筑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368号东南山木材市场23号。
法定代表人:曾金添,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龙跃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太平镇建新南路300号龙溪谷C5栋1号楼1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鸿兴达建筑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龙跃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0)鲁0213执保36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现(2020)鲁0213民初111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四川龙跃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吕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