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众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向前礼、湖北众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281民初1783号 原告:向前礼,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钢,大冶市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众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大冶市*****大道西8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告:***,男,199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原告向前礼诉被告湖北众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前礼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前礼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前礼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前礼负担。 审 判 员  罗 锋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