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02民初6789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3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眉***机电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积翠路342号7栋1层。
法定代表人:韩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眉***机电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因双方就相关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12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