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鑫阳机电维修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眉某某机电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02民初6789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3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眉***机电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积翠路342号7栋1层。 法定代表人:韩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眉***机电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因双方就相关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12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