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川1402执恢173号
中瓦建工有限公司与眉山市东坡区阳光森林半岛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1402民初2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眉山市东坡区阳光森林半岛业主委员会未能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中瓦建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期间,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依法裁定中止执行。现中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已消失,2022年3月1日,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期间,查得被执行人眉山市东坡区阳光森林半岛业主委员会在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遂依法予以扣留、提取。该扣留、提取款项已向申请执行人转账付讫,申请执行人中瓦建工有限公司业已全额受偿;执行费4975元已上交财政。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瓦建工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川1402民初24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给付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