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瓦建工有限公司

中瓦建工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阳光森林半岛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402执22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瓦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书院路一段陵阳巷7号1栋1单元8层1号。
法定代表人阚文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维杰,四川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眉山市东坡区阳光森林半岛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阳光森林半岛。
负责人曾敏。
中瓦建工有限公司与眉山市东坡区阳光森林半岛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1402民初2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眉山市东坡区阳光森林半岛业主委员会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瓦建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内容:法律文书确定的眉山市东坡区阳光森林半岛业主委员会支付中瓦建工有限公司工程款202431.10元及利息;赔偿中瓦建工有限公司损失135878.69元;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诉讼费350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眉山市东坡区阳光森林半岛业主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财产并履行义务,不果。遂依法对其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税务、保险理财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眉山市东坡区阳光森林半岛业主委员会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期间,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在眉山市房地产服务中心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本院已采取了扣留、提取措施。眉山市房地产服务中心告知:该项资金须提交到会上讨论并审批通过后方能支付,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对此,申请执行人中瓦建工有限公司认可,并同意本案暂缓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1)川1402民初24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曾淑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杜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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