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都集团滑县华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华都集团滑县华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14768号
原告:***,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晓敏,北京双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都集团滑县华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文明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周金峰。
原告***诉被告华都集团滑县华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2021年6月2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相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纪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