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7536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告:华都集团滑县华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文明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周金峰。
被告:周江**,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华都集团滑县华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周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肖 唯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青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