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47989号
原告:**,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华都集团滑县华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文明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周金峰。
被告:***,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华都集团滑县华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肖 唯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谢青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