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都集团滑县华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7537号
原告:***,男,1974年6月1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告:华都集团滑县华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文明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周金峰。
被告:***,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华都集团滑县华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肖 唯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谢青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