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02民初8309号
原告:**,男,1968年1月24日生,汉族,交通局托管中心下岗职工,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之妻),1968年1月17日生,汉族,纺织局托管中心下岗职工,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筠,天津碧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7月15日生,汉族,天津开发区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天津州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58号中国铁路物资天津有限公司院内21号3门。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开发区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276号泰达中小企业2号楼337房屋。
法定代表人:武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被告天津州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开发区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6元,减半收取计828元,由**负担。
审判员万永革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薛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