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106执2783号
申请执行人****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址盘锦市盘山县甜水乡。
被执行人***,男,汉,1963年9月12日,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南十二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93304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住房公积金、无投资记录。我院已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采取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措施。现根据已有被执行人住址信息,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本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25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恺
审判员 张凡
审判员 赵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