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民再17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63年9月12日出生,住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琦,汉族,女,1967年6月1日出生,住沈阳市沈河区,***配偶。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盘山县甜水乡新立村。
法定代表人:张文丽,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恒辉,辽宁振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2549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该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19)辽0106民监14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该院再审后,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0)辽0106民再1号民事判决。***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经传票传唤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6民再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604元,减半收取2802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冠杰
审 判 员 孙晓娟
审 判 员 石 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邹 运
书 记 员 封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