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381民初49号
原告:海城市东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6866034621,住所地海城市东四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兴胜防水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22664574312,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甜水乡新立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城市东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兴胜防水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海城市东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海城市东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城市东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9元,减半收取为1410元,由原告承担。
受理费1409元,依法退还原告。
审判员 曹 野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