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84民初2829号
原告:扬州博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菱塘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扬州博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本案原告扬州博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扬州博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24元,减半收取计562元,由原告扬州博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平
代理审判员常亮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陆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