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84民初4692号
原告:扬州博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菱塘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定县人,住福建省永定县。
原告扬州博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博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扬州博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