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84民初4236号
原告:扬州博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菱塘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文荣,高邮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文游中路135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扬州博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博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计3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