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越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博越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1084执15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博越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菱塘工业集中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住广东省陆丰市。
本院在执行江苏博越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
因此,本案执行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20)苏1084民初4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