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执3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博越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被执行人:***,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广东省陆丰市。
本院在执行江苏博越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博越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并请求法院不解除已采取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江苏博越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次执行终结无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终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20)苏1084民初4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磊
审判员 张玉来
审判员 黄 政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于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