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越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4103江苏博越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84民初4103号
原告:江苏博越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菱塘回族乡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赵安耕。
被告:***,男,1975年8月7日生,汉族,陆丰市人,住广东省陆丰市。
原告江苏博越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高阳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