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国天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济南市国天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05民初3097号
原告:**,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国天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0960818287)。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方勇,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南国天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