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彩田化工有限公司

深圳市彩田化工有限公司诉长沙恒飞电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2民初2847号
申请人:深圳市彩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马安堂社区布龙路369号东海王大厦B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肖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扶琎,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秀文,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恒飞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普瑞西路一段888号。
法定代表人:何厚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深圳市彩田化工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长沙恒飞电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深圳市彩田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长沙恒飞电缆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104870.5元或者查封相应的财产,并提供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022043019513040200××××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彩田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长沙恒飞电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4870.5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莹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谭蓉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