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彩田化工有限公司

深圳市车顺道路交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213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车顺道路交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林中康路雕塑家园大厦3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44600P。
法定代表人:卢运成,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彩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马安堂社区布龙路**东海王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881592R。
法定代表人:聂朝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玉琳,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桂鑫,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车顺道路交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顺发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彩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田化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10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车顺发展公司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10082号民事判决;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彩田化工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彩田化工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车顺发展公司立即向彩田化工公司支付所拖欠的货款384017.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7099.5元(利息以384017.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6月1日暂计至2019年10月31日,实际应计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车顺发展公司承担。以上各项共计391117.1元。一审庭审中,彩田化工公司明确其利息从2019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一审判决结果:一、车顺发展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彩田化工公司支付货款384017.6元;二、车顺发展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彩田化工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384017.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9年8月10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提交的《材料购销合同》、送货单、深圳增值税普通发票足以证明上诉人拖欠被上诉人货款384017.6元的事实,上诉人虽称截止2019年2月27日对账时其尚欠被上诉人货款245598元,并主张在2019年3月14日曾支付过货款85840元,但因双方在2019年3月、4月份、5月份均又发生了交易往来,故上诉人所主张该次对账及部分还款并不能作为双方最后结算的依据,上诉人以此为由对被上诉人主张的货款不予确认,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60.26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车顺道路交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彭    琛
审判员 陈    凯
审判员 赵  明  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魏楚娟(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