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29854号
原告:深圳市彩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肖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玉琳,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桂鑫,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路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
法定代表人:周青山。
原告深圳市彩田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路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彩田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吴 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魏灵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