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彩田化工有限公司

深圳市彩田化工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7民初1331号
原告深圳市彩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马安堂社区布龙路。
法定代表人肖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玉琳,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桂鑫,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庆路。
法定代表人高子建。
原告深圳市彩田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玉琳、梁桂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9年5月6日签订《材料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地坪涂料,合同还约定了材料的名称、单价数量、交货地点、结算方式等内容,并指定刘靖作为上述合同的履行负责人。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送货义务,于2019年5月8日至6月26日期间分数次向被告发送货物,被告均已确认收货。但被告却未依照合同履行全部货款支付义务,仅于2019年5月14日向原告支付部分货款100000元。经双方于2019年5月31日对账,确认截止至5月31日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96287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于2019年9月27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被告拒绝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6287元并支付利息1780.11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6月1日暂计至2019年10月31日,实际至被告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6日,原、被告签订《材料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采购地坪材料。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货款金额为196287元的货物,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万元。2019年5月31日,经原、被告对账,被告确认截至2019年5月31日尚欠原告货款96287元,双方约定付款时间为月结30天,如有违约按每日5‰收取滞纳金。2019年9月27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货款96287元,但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本院并提出上列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合同约定的货物,被告理应及时支付相应的货款。根据双方约定,付款期限为月结30天,故被告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货款9628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且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逾期付款利息应自2019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计算,原告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并因此承担可能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广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彩田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628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的货款96287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2元,减半收取1126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易小波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钟沐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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