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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江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建(山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民初4193号之一 原告:山东江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晨鸣东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男,1979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山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荆山街166号一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建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荆山街16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江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山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建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江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江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江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064元,由山东江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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