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2民初512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8月2日出生,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巴南区天星寺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玲,四川时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聚鸿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少城路。
法定代表人:万全敏,系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茂阳,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四川聚鸿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四川聚鸿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提起反诉。
本院认为,本案因被告提起反诉,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邱 远 鹏
审判员 陈 盛 阳
审判员 王 宗 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尔古伍各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