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强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1584南通强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市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91民初1584号
原告:南通强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路新景商厦7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富民路29号。
诉讼代表人:**,该企业管理人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强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市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南通强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强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强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南通强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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