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强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强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602执39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强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的(2019)苏0611民初32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南通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一次性向南通强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631142.5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631142.51元为本金,自2019年10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南通雨润房地产开发负担案件受理费、评估费合计人民币1816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20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并限制其高消费。 2、2020年12月4日、2021年3月5日,分别在执行“总对总”、“点对点”系统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证券、保险、工商、不动产、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2020年12月4日,本院执行人员至南通市××产权交易中心及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预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南通市雨××星雨华府××室、××室不动产。 4、2021年3月15日,约谈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宋帅帅,其反应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2020)苏01破37、38、39、42、43执行裁定书,受理了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已开过听证会。 5、2020年5月11日,收到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提交的中止执行申请、解除财产查封申请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破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对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78家公司(包含本案被执行人南通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申请本院中止对南通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并申请对该公司查封的财产进行解封。 6、2021年5月1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陈健,向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及本院就本案执行已经采取的各项措施,并征求其对本案执行的意见,其表示因南通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进入重整程序,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过程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2020)苏01破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对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78家公司(包含本案被执行人南通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也向本院书面申请中止对被执行人南通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并解除对该公司财产的查封。申请执行人可向被执行人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照片等证据证实。 综上,本案已执行到位案款人民币0元、执行费0元。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南通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止破产重整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王风华 审判员  曹 彬 审判员  王明华
书记员  季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