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91民初1190号
申请人:开发区新开街道中威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南通开发区新开街道春天花园1号楼。
经营者:***,男,1967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强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路新星商厦7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开发区新开街道中威建材经营部诉南通强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开发区新开街道中威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45798.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保险金额为345798.8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开发区新开街道中威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强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5798.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