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民终46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锡沪中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强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路新星商厦**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强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691民初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76元,减半收取7838元,由上诉人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艳
审判员 ***
审判员 胡 皓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